
股票简称:环旭电子 股票代码:601231
债券简称:环旭转债 债券代码:11304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环旭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旭电子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
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
理人、国泰海通)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海通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国泰海通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
途。
国泰海通作为环旭电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环旭转债,债
券代码:113045,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
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
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可转债重大事
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345,000 万元,共计 3,450,000 手(34,500,000 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7 年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 0.10%,第二年 0.2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30%,第五年 1.80%,
第六年 2.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3 月 10 日,即募
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9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即 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7 年 3 月 3 日止)。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
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
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0.2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
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
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较高者。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等。从股
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00%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
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
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
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
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发行满三年时,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即有权将其
持有可转债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 102.00%(含第三年利息)回售给公司。可转
债持有人在选择回售条款的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选择回售申报期内
进行回售;在选择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再享有选择回售条款所约定的
权利。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
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未设置担保。
(十五)评级事项
CCXI-20203844D-02 号《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
级报告》,评定环旭电子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
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2021 年 5 月 27 日,中诚信出具了《环旭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1)》([2021]跟踪 0437 号),
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同时维持“环旭转债”的信
用等级为 AA+。
([2022]跟踪 0314 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
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2)》
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环旭转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编号:信评委函字[2023]跟踪 0270 号),评级结果如下:维持公司主
评级报告》
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环旭转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 0197 号),评级结果如下:维持公司主
评级报告》
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环旭转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编号:信评委函字[2025]跟踪 0182 号),评级结果如下:维持公司主
评级报告》
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环旭转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诚信将在每年公司公布年报后 2
个月内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十六)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国泰海通。
二、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关于新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
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
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相应调整了公司
治理结构,并同时调整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内容。具体调
整情况如下:
编号 调整前 调整后
……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
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
第三十条 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公司
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员……
……债券发行人(即公司)董事、监 ……债券发行人(即公司)董事和高
第三十一条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 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
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明等内容……
本规则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本规则经发行人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第五十二条
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议案。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
关议案。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系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正常调整,不会影响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安全,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其他重大未披露事项及重大风险等。
国泰海通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公司进行了沟通,根据《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国
泰海通证券将持续密切关注公司对本次可转债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可转债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
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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